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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原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32號
原      告  李鎮北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邱秋雪 
            林水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鉑瀚
【附表】    
設定標的
抵押權設定明細
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收件年期:88年
字號:花資登字第165180號
登記日期:88年7月12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邱秋雪
債權額比例:2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800萬元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清池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設定義務人:李清池
收件年期:88年
字號:花資登字第165180號
登記日期:88年7月12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水旺
債權額比例:2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800萬元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清池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設定義務人:李清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