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陸英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為
相對人執大象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非訟事件,徵收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執大象企業有限公司選任
臨時管理人,未繳納聲請費用,且未釋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
之虞之事由(公司法
第208條之1第1項),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2年7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函、送達證書
可憑。聲請人逾期
迄未
補正,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