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
債 權 人 展信營造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上立諦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花蓮縣卓溪鄉公所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
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
參照。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
相對人花蓮縣卓溪鄉公所欠負
聲請人新臺幣3,884,615元之債權證明文件。二、聲請人公司變更更記表。」,該通知書已於112年3月28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
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
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