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162號
債 權 人 大昇租賃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鄭惠玲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並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
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及補繳裁判費,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
參照。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命債權人於文到3日內補正「一、請補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二、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或民國112年4月28日起?並請提出證據。」,該通知書已於112年5月8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及補繳聲請費,
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
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