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707號
債 權 人 歡樂熊商用系統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呂定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639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固提出和解書、
存證信函等為證,
惟雙方並未約定利息及利率,依
上開說明,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超過部分,應予部分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