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96號
債 權 人 黃建誌即笙弘水電工程行
上列
聲請人對
債務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晶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
債權人未
繳費,經定
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駁回之。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2年2月9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
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