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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徐旭東 
代  理  人  陳綺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1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126~
84-ND-000129
普通股
4
4,000

002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普通股
1
1,260

003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11
普通股
1
200

004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3-NX-000011
普通股
1
1,000

005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11
普通股
1
500

006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21
普通股
1
2,700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
    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