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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兆祥 
代  理  人  彭子豪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
編號
發票人
負責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民   國)
票 面 金 額
(新 台 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江國輝中醫師診所
江國輝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花蓮分行
空白
112年1月31日
13,860元
AI0000000
00000000
002
廣益蔘藥行
黃獻謨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復興分行
空白
112年1月30日
10,800元
R0000000
3483-0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
    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