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律聲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所為之111年度司全字第4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即
債權人長富營造有限公司前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律聲有限公司以111年度司全字第4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
上開假扣押裁定,依
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