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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字第 18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27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法定
代理人
許國興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卓恩婷
住○○市○○區○○○路00號6樓
債 務 人
曾麗華 住花蓮縣○里鎮○○0000號
上列
當事人
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
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
或
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立帳郵局,以執行其薪資、存款債權。
惟
查,債務人於玉里泰昌郵局存款餘額不足新臺幣1,000元,其於
第三人
桂田璽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所在地在臺東縣臺東市。依
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本院
乃
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爰
裁定如
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