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字第19193號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陳明福 住花蓮縣○○鄉○○村○○000○0號
黃耀照 住○○市○○區○○路0巷0弄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陳明福之勞保資料,以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經本院查詢結果,查有債務人陳明福之勞保投保於「昌漢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地址為新北市林口區,此有勞保資料在卷
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