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字第28784號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
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
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院依
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郵局存款資料顯示,債務人對
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大坡路郵局有存款債權,第三人營業處所係在宜蘭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