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家催字第61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甲○○之
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
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2年8月21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花蓮縣○○鄉○○村○○○街000巷00號)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壹個月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
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
聲請人前經
鈞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確定,
爰依
民法第1179條遺產管理人職務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
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
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為
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除戶謄本、本院112年度
司繼字第540號裁定影本為證,再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前揭卷證查明
無訛,核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