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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相  對  人  寶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梅 

關  係  人  全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惠華 

關  係  人  龍德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即龍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輝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全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陳惠華、陳輝銘、龍德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即龍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龍德建設公司)、全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全盛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12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後移轉附表不動產並變更義務人為寶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全盛公司、龍德建設公司、陳惠華、陳輝銘於111年12月7日分別簽發本票二紙,向聲請人借款金額522,000元、51,500,000元,利息均有約定,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分別為112年8月22日、112年8月24日,到期後經提示予關係人,共尚負債本金51,671,129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票、戶籍謄本、公司登記事項表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2年12月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土地):112年度司拍字第81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壽豐鄉
萬壽段
一小段
0000-0000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2,176.0
1分之1
寶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002
花蓮縣
壽豐鄉
萬壽段
一小段
0000-
0000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362.0
1分之1
寶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