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前置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依本條例進行前置調解程序,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
惟迄今仍未見其就此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繳費資料明細2件在卷
足憑。
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
難謂合法,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