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命
繼承人提出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
繼承人丁○○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丁○○之
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8月9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謹依民法第1156條之1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