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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繼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原 告 甲○○ 住花蓮縣○○市○○路00號11樓之3
訴訟
代理人
陳鈺林
律師
被 告 乙○○
丙○○
受 告知 人 丁○○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