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簡溢霆即兆鼎工程行
住花蓮縣○○市○○里○○路○段00號0 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