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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陳丕烈即宏大裝飾工坊
主 文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以112年度補字第6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繳納新臺幣105,632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卷第195、199頁)。詎原告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稽(卷第201、203頁),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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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