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即 被 告 黃孟偉即黃孟偉建築師事務所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34,46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4,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