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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冠宇 
原      告  葉東安即朝陽水電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7月21日依仲裁法第4條規定,裁定於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兩造仲裁程序業於113年1月22日終結,有原告提出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判斷書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鉑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