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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井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昌
送達代收人  謝宛倫
被      告  環球天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以112年度補字第8號裁定命其應於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5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1份、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1份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