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監宣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 對 人 乙OO
關 係 人 丙OO
主 文
宣告乙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O之
監護人。
指定丙OO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妹,相對人因腦性麻痺,其精神狀況已達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
關係人丙OO即相對人之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⒉親屬同意書。
⒊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
⒋維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成年人之監護宣告案件之訪視評估報
告。
認相對人因極重度智能障礙,屬因
精神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
參酌親屬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6頁、第41頁同意書),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合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又依
民法第1113條
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丙OO,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