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張照元
被 告 駿良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查原告原
起訴狀未提出花蓮縣○○市○○街000號房屋之瑕疵修繕估價單,
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命其補繳
裁判費及補正相關資料,始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具狀向本院陳報相關資料。依原告提出之報價單所示,其瑕疵修繕費用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50,950元,以該金額計算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另加計245,000元,核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95,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已繳納之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3,3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