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萊德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花蓮縣萬榮鄉公所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
裁判費。查
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1,4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055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44,05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