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74號
再審原告 胡珮妍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0號判決提起再審,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
台上字第303號裁定意旨)。查原
確定判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再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