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律聲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8,5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