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常立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俊翔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將土地上建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依建物占用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權利範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計算式:50㎡×15,000元/㎡=750,000元),另加計租金150,000元,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0,000元(請求相當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部分,不另徵收裁判費)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