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宏羿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國恩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給付工程違約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5,643,000元;另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工程逾期罰款9,117,600元(利息1,880,192元為附帶請求不併計算)。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60,600元(計算式:5,643,000+9,117,600=14,76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