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4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鍾阿成(歿)
被 告 浚泰運輸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於
被告鍾阿成之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聲明
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鍾阿成於訴訟中之112年6月9日死亡,有除戶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且被告鍾阿成依
民法第1138條規定所定法定繼承人均陸續依法向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2年度
司繼字第419、424、598、722號分別為准駁裁定後,現仍有繼承人以113年度司繼字第32號
聲請在案,因尚在補正程序而未
予以准駁,是否
准予備查並由後順位之繼承人繼承尚不明,此業經本院調取
上開拋棄繼承案卷
查核屬實。是本件於被告鍾阿成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
聲明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