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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行使求償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鍾阿成(歿)

被      告  浚泰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麒浚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求償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鍾阿成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聲明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鍾阿成於訴訟中之112年6月9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被告鍾阿成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所定法定繼承人均陸續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19、424、598、722號分別為准駁裁定後,現仍有繼承人以113年度司繼字第32號聲請在案,因尚在補正程序而未予以准駁,是否准予備查並由後順位之繼承人繼承尚不明,此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拋棄繼承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於被告鍾阿成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聲明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