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27號
原 告 常立實業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陳俊翔
被 告 黃榮達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政陽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變更
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661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理由: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85,100元(附圖A、B、C合計282.34平方公尺×15000元+15萬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46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9,800元,尚應補繳34,661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