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訴
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原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捌佰零捌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從而,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核算第一審裁判費部分:
  1.上訴人即原告甲○○(下稱甲○○)最終訴之聲明為:「1.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遺囑繼承登記應予塗銷;2.附表編號1至3之不動產,由原告以4分之1應有部分被告以4分之3應有部分分別共有;3.附表編號4至5之投資由被告單獨所有,並由被告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元、7,750元」(見本院卷第421、433至434頁),經核甲○○所主張之數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且並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關係,惟原告之目的均在回復其對遺產之繼承權,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分割遺產之訴)範圍,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於定訴訟標的價額時,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2.甲○○訴請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乙○○)塗銷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即聲明1)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編號1至3之不動產價額核算(即45,437,833元)。至甲○○主張行使其特留分扣減權,按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特定標的物,故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效果即已發生,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6號判決意旨參照),則甲○○主張行使其特留分扣減權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即附表所示財產價額為計算基礎(聲明2、3),而甲○○聲明2、3之訴訟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11,367,708元(計算式:附表所示總額45,470,833元×原告特留分1/4=11,367,7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經比較甲○○上開訴訟標的,應以塗銷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之訴訟標的價額(即45,437,833元)較高,自應以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1,872元,但未據甲○○繳納,業經詢問原告一審訴訟代理人吳明益律師事務所,有電話記錄一紙在卷。
(二)核算第二審裁判費及應補繳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部分:
    甲○○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甲○○應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為411,872元而未繳納,已如前述,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7,808元,茲限甲○○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11,872元及第二審裁判費617,808元,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附表:
編號
種類
內容
價值金額
(新臺幣)
1
土地
花蓮縣○○市○○段000地號(面積: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價值金額合計為「45,437,833元」(詳王朝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載,卷外。)
2
土地
花蓮縣○○市○○段000地號(面積:1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
建物
花蓮縣○○市○○段0000○號(總面積:472.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花蓮縣○○市○○路00號)
4
投資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2,000元
5
投資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31,000元
編號1至5價值金額合計45,470,8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