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被 告
被 告 林美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參 加 人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
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5月30日下午4時
宣判,
惟因同年5月31日端午節
適逢星期六,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規定,應於前1日即5月30日補假,故114年5月30日屬
國定假日,雖當事人均表明不聽判,然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避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