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歐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華通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
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
惟未記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
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8,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360元,如
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