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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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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德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正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0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德勛有限公司
翁正雄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三通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民國112年2月28日
新臺幣59,325元
AK-0000000
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