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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保險字第3號
原      告  張運喜 
特別代理人  張振堂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振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7,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與訴外人吳振榮於民國111年12月8日發生交通事故(下稱系爭事故),而被告為吳振榮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原告因系爭事故受有蜘蛛膜腔出血、失智症之傷害,應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下稱給付標準表)中關於神經障害系列之2-1障害項目,而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之第1等級失能程度,應得向被告請求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失能給付,被告拒不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因系爭事故所受蜘蛛膜腔出血之血塊僅有1.4公分,其失智症病症應與系爭事故或該蜘蛛膜腔出血傷害無關,原告應舉證說明其失智症係系爭事故所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其失能程度分為15等級,各障害項目之障害狀態、失能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之規定;第1項各等級失能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一、第一等級:200萬元;三、第三等級:140萬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第1項、第3項第1、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因系爭事故受有蜘蛛膜腔出血、失智症之傷害,應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之第1等級失能程度等情,經被告對其因系爭事故受有蜘蛛膜腔出血之傷害不爭執,爭執其失智症與系爭事故無因果關係,並爭執其失能程度等語。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即為原告之失智症與系爭事故有無因果關係、原告符合何等級失能程度等節。
 ㈡查原告於112年7月24日經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下稱慈濟醫院)診斷其有失智症之病症等情,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保險卷第181頁),予認定。而該失智症是否與系爭事故有因果關係等節,經本院函詢慈濟醫院,其函復以「如果以時間為依據,發生車禍之後,導致血管性失智症是有因果關係」等語,有該院114年12月17日慈醫文字第1140004338號函病情說明書在卷可稽(見保險卷第338至340頁)。本院衡以慈濟醫院係原告車禍後就診、進行相關鑑測之醫療院所,該院對原告病症之成因當有一定程度了解,且具客觀、公正性,應足採信,是堪認原告之失智症係其因系爭事故所受蜘蛛膜腔出血傷害因時間演進所導致。另原告該失智症之病症究符合給付標準表之何障害項目等節,經本院函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其函復以「根據花蓮慈濟112年7月24日開立之診斷書,病人為CDR-3之重度失智,程度符合2-3障害項目之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狀態」等語,有該院115年3月5日校附醫秘字第1150900881號函暨受理院外機關鑑定/查詢案件回覆意見表在卷可佐(見保險卷第366至368頁)。本院考量該院為醫學中心,其就失能障害程度之判斷應具專業性、公正性,而堪為採,是可認原告失智症之病症符合給付標準表中關於神經障害系列之2-3障害項目,而應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第3項第3款之第3等級失能程度。基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該失能等級之給付標準140萬元,應屬有據,逾此範圍之主張,則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8日(見保險卷第203頁)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佳玟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
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