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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鄞月秀 
相  對  人  方偵讚即陳阿欵之繼承

相  對  人  方志仁即陳阿欵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方婉齡即陳阿欵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方韻涵即陳阿欵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0年2月6日所為之90年度裁全字第6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陳阿欵以90年度裁全字第6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茲因陳阿欵已於109年12月27日死亡,相對人為陳阿欵之繼承人,經聲請人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承諾書、保證書、民事裁定為憑,並經調閱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