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2號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113年6月3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13年6月3日經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2萬元,並於113年6月7日前匯款至聲請人薪資帳戶,
惟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履行上述調解內容之給付義務,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沈培錚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