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祖德
被 告 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037元(計算式如附表),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惟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之請求項目,共計346,771元(計算式:70,254元+244,356元+17,500元+14,661元=346,77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2,500元(計算式:3,750元×2/3=2,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330元(計算式:6,830元-2,500元=4,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