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騏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可供
參照。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5日送達
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
迄未繳納
上訴費,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稽,是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
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