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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蘇孝信 相 對 人 信昌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因呈報 清算人事件, 聲請展延清算 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1日就任信昌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於113年4月24日以113年度司字第2號准予備查在案。因先前欠缺相關資料,且無人協助清算,致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爰聲請展延清算完結期間等語。二、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就任信昌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司字第2號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已具體說明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之理由,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佳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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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