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7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温哲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誤載為113年1月12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更正裁定原、
正本中關於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1月9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