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85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5,474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一成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算,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