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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李郁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利息請求日早於雙方契約成立日之法律上理由。,該通知書已於113年5月6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及釋明得請求給付之依據。然本件雙方分期買賣契約書日期為民國112年10月19日,自該日起雙方始生債權債務關係。惟債權人所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係自111年11月3日即開始計算,顯與雙方契約不合。另債權人亦未依本院函命正本件請求之法律上依據,本件聲請未能釋明其債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