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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7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許意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3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2元
許意婷
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713元
許意婷
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476元
許意婷
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4
新臺幣713元
許意婷
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5
新臺幣898元
許意婷
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6
新臺幣623元
許意婷
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7
新臺幣839元
許意婷
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8
新臺幣761元
許意婷
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9
新臺幣480元
許意婷
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0
新臺幣747元
許意婷
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1
新臺幣680元
許意婷
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2
新臺幣1,159元
許意婷
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3
新臺幣3,622元
許意婷
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4
新臺幣303元
許意婷
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5
新臺幣1,732元
許意婷
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6
新臺幣424元
許意婷
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7
新臺幣458元
許意婷
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8
新臺幣504元
許意婷
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19
新臺幣598元
許意婷
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