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
兼法定代理
人 于大鈞
一、
(一)
債務人于大鈞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2,000元,及其中769,000元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及其中53,000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769,000元,及自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前項金額其中769,000元,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給
付,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