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23號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
當事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
正本中關於債務人住址欄「花蓮縣壽豐鄉‧‧‧」之記載,應更正為「花蓮縣豐濱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