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2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1,098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
暨,暨自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