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4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張鎮川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
債權人未繳費,經定
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駁回之。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8月1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
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雅敏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