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909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陳慧媖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
當事人能力,此觀之
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經查,債務人陳慧媖已於民國113年6月9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雅敏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